当前位置:办事指南----办理失业保险

1、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本人身份证原证9有效期间),三张一寸近期现底免冠照片到县劳动力市场办理失业登记,领取《湖北省城镇劳动者就业证》或者《失业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的,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不予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
2、领取失业保险金程序:失业人员每月10——20日(节假日顺延)持《就业证》到就业局失业保险股审核失业金发放情况,凭审核验印证明到指定银行领取当月失业保险金,连续三个月没有审核,将停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由本人凭个人身份证领取,不得代领。
3、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文件规定,我县每月196元/月,每月14元医疗补助金,合计每月210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住院,须先经申报批准,方可到医院住院,出院凭住院发票和每日治疗清单,可申报报销50%的医疗费(门诊费不报)。报销金额最多不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住院药品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照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县基本医疗住院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参加县基本医疗住院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能再报销医疗诊治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享受的标准确定。
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得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社保续接;失业人员失业前缴费满一年,领取失业保险期限为三个月,以后每递增一年缴费多发二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下岗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由自己和委托劳动保障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接续和缴费手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留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的,在下岗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由保管其档案的单位或部门代其办理申请退休手续。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①单位和个人未参保缴费的或参保缴费未满一年的;
②失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失业登记的;
③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④自愿申请自谋职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
⑤重新就业的;
⑥参军升学及出国定居的;
⑦失业期间劳改劳教的;
⑧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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